第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办理工作流程图
第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(含体外诊断试剂)
一、办理依据
1.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
第十六条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,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。
2.《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》
第十三条医疗器械注册、备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强制性标准,遵循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,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,证明注册、备案的医疗器械安全、有效、质量可控,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、准确、完整和可追溯。
第十四条申请人、备案人应当为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或者研制机构。
境外申请人、备案人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,办理相关医疗器械注册、备案事项。代理人应当依法协助注册人、备案人履行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,并协助境外注册人、备案人落实相应法律责任。
第十五条申请人、备案人应当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,并保持有效运行。
第十六条办理医疗器械注册、备案事项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,熟悉医疗器械注册、备案管理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注册管理相关规定。
第十七条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,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注册、备案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,申请人、备案人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。
注册、备案资料应当使用中文。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,应当同时提供原文。引用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时,应当提供资料权利人许可使用的文件。
第十九条医疗器械应当符合适用的强制性标准。产品结构特征、预期用途、使用方式等与强制性标准的适用范围不一致的,申请人、备案人应当提出不适用强制性标准的说明,并提供相关资料。
没有强制性标准的,鼓励申请人、备案人采用推荐性标准。
2.《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》
第十四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、备案,应当遵守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强制性标准,遵循体外诊断试剂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,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,证明注册、备案的体外诊断试剂安全、有效、质量可控,保证信息真实、准确、完整和可追溯。
第十五条申请人、备案人应当为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或者研制机构。
境外申请人、备案人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,办理相关体外诊断试剂注册、备案事项。代理人应当依法协助注册人、备案人履行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,并协助境外注册人、备案人落实相应法律责任。
第十六条申请人、备案人应当建立与产品研制、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,并保持有效运行。
第十七条办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、备案事项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,熟悉体外诊断试剂注册、备案管理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注册管理相关规定。
第十八条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,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注册、备案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,申请人、备案人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。
注册、备案资料应当使用中文。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,应当同时提供原文。引用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时,应当提供资料权利人许可使用的文件。
第二十条体外诊断试剂应当符合适用的强制性标准。产品结构特征、技术原理、预期用途、使用方式等与强制性标准的适用范围不一致的,申请人、备案人应当提出不适用强制性标准的说明,并提供相关资料。
没有强制性标准的,鼓励申请人、备案人采用推荐性标准。
二、申请材料
申报资料一级标题 | 申报资料二级标题 |
1.监管信息 | 1.1章节目录 1.2申请表 1.3术语、缩写词列表 1.4产品列表 1.5关联文件 1.6申报前与监管机构的联系情况和沟通记录 1.7符合性声明 |
2.综述资料 | 2.1章节目录 2.2概述 2.3产品描述 2.4适用范围和禁忌证 2.5申报产品上市历史 2.6其他需说明的内容 |
3.非临床资料 | 3.1章节目录 3.2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3.3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 3.4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 3.5研究资料 3.6非临床文献 3.7稳定性研究 3.8其他资料 |
4.临床评价资料 | 4.1章节目录 4.2临床评价资料要求 4.3其他资料 |
5.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| 5.1章节目录 5.2产品说明书 5.3标签样稿 5.4其他资料 |
6.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| 6.1综述 6.2章节目录 6.3生产制造信息 6.4质量管理体系程序 6.5管理职责程序 6.6资源管理程序 6.7产品实现程序 6.8质量管理体系的测量、分析和改进程序 6.9其他质量体系程序信息 6.10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文件 |
三、办理流程
1.提出申请:申请人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(以下简称:省药监局)提出医疗器械首次注册申请。
2.受理:医疗器械管理处在收到自受理大厅转来的申报资料后,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,对同意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企业缴费后3个工作日内转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技术审评。
3.技术审评: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自收到申报资料后,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(补正及注册体系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内),形成审评报告
5.审核: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对通过审评的材料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。
6.核准:医疗器械监管处处长对通过审查的材料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,报主管局长审定,主管局长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。
7.核发《医疗器械注册证》:主管局长作出准予审批决定后,审核人制作、发放或邮寄《医疗器械注册证》》;决定不予批准的,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通知书并说明理由,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。